时间: 2025-08-05 04:45:54 | 作者: 乐鱼电竞
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名称 1、刑事案件。 2、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法律事项。 3、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法律事项。 4、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5、盲、聋、哑或者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6、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7、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养老金的法律事项。 8、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二、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由国务院于2003年7月21日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一)一般条件(涉及的案件或事务须属于上述法律援助的范围) 1、有广东省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 2、有事实上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 3、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二)特殊条件(属于刑事案件)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指定辩护人的。 四、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供的材料 对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按要求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理人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2、相关的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如民政部门颁发的)。 3、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相关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觉得需要出示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均收取资料复印件一式一份,申请人现场需提交资料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 五、办理地点: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港口路33号 六、办理时间:星期一至五上班时间(节假日除外) 七、联系方式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需要法律援助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并分别向下列法律援助处提出: 1、属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向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处提出; 2、属法律事务的,向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的法律援助处提出; 3、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表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3)申请人的经济情况;(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载明的另外的事项。 4、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外,当事人能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或社会群众团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可以代为提出申请。代理或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材料。 5、申请人直接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除情况紧急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会造成申请人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以外,接待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处申请。但为了方便法律援助申请人,法律服务机构对申请法律咨询、代拟一般法律文书或者其它简易民事法律援助事项的,可以直接受理并提供服务。 (二)(受理)审查。法律援助处对法律援助申请,应自受理申请后的15日内,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检查。审查内容有:(1)是否应由本法律援助处受理;(2)是不是满足法律援助的条件;(3)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材料是不是齐全,法律援助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说明,并可以向相关的单位、个人做出详细的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据,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三)决定(指派)。法律援助处对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后,应根据不一样的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1、对合乎条件的,法律援助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免收或减收费用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按规定程序指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通过该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并书面通知受援人。 2、对合乎条件决定提供公证法律援助的,通知承办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办理。 3、对不合乎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对法律援助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法律援助处重新审查一次。法律援助处应当在15日内(影响当事人诉讼时效的除外)将重新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提供)援助。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的关键环节。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接受法律援助处指派后,即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务,并依通常的做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例如辩护、代理等。公证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还应遵循公证程序的规定,符合公证条件的才能出具公证书。为提高援助质量,减少援助成本,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仍需要法律援助的,除特殊情况外仍由第一审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援助。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提交法律援助处统一印制的法律援助文书。 (五)结案(归档)。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及时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公证书等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和有关法律援助文书,经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审核后,由指派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处验收存档。结案报告验收后,该法律援助事项需由法律援助处补偿部分费用的,法律援助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核定,并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支付。
上一事项:道路旅客运输、旅游包车、客运站经营、汽车租赁、校车运营服务、出租车客运、普通货运、机动车维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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