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1-19 01:19:55 | 作者: 乐鱼电竞
2022年8月,某餐饮公司想要在抖音创办店铺并参与平台的推广活动,与某广告公司签订《抖音店铺委托入驻合同》,委托广告公司及其主要工作人员彭某代为办理大闸蟹店铺,并且特别约定要开通抖音大闸蟹类目的定向准入店铺,合作期一个月,合同约定如未能开店则全额退款。签订合同后,因抖音店铺政策影响,两被告仅为某餐饮公司开通一家普通店铺。餐饮公司认为定向准入店铺与一般抖音店铺是完全不同的性质,定向准入店铺审核门槛较高,平台后期有大量流量投放及资源匹配,而注册普通店铺只需上传营业执照等基本材料,无需委托办理。故餐饮公司要求解除其与广告公司、彭某签订的《抖音店铺委托入驻合同》,并要两被告求退还服务费8万元。彭某辩称抖音店铺已经成功开设,根据合同约定不予退款。
经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抖音店铺委托入驻合同》明确约定广告公司为餐饮企业来提供开店服务并对服务项目及服务内容做了列举,彭某亦确认开店服务中的“大闸蟹类目的定向准入店铺”没有开通。综合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及服务内容,该定向准入店铺的开通应为签订该合同的最大的目的,现广告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餐饮公司开通大闸蟹类目定向准入店铺构成违约,订立合同的目的确已没办法实现,餐饮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就合同签订的主体而言,案涉合同载明的甲方、乙方为餐饮公司与广告公司,彭某系合同载明的广告公司联系人,故应由广告公司承担对应的责任。对餐饮公司要求彭某退还服务费的主张,因彭某在微信中明确愿意承担退款责任,属于债务加入,法院认定由广告公司与彭某共同返还餐饮公司7万元。判决后各方均服判息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电商消费从业者在开展电商活动时,应注意在合同中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能够准确的通过行业未来监管趋势、电子商务平台管理规则等在合同中予以细化。同时,对公司向电商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中存在的合同主体识别不清、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问题,一方面,电商销售合同签订的过程往往通过线上进行,企业有必要认真审查合同签订的主体,如发生纠纷应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向他人主张权利。另一方面,电商企业应严格遵循现代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各项资金的往来进行规范性记录,避免因工作人员代收代缴款项致使公司与个人财产混同,增加公司与个人的法律风险。
原告某商行为了打开市场,通过搭建直播间,策划、拍摄直播内容做直播带货,销售女装,效果立竿见影。后原告发现,其在微信视频号的经营每况愈下。原来是某鞋帽店盗录了原告直播录像,并通过技术方法利用微信视频号直播带货并提供视频回放。经比对,其直播中的场景、主播、画面、口播内容与原告直播间内容一模一样。其中,直播间聊天区的消费者误以为是真实直播故而发送互动消息,如主播问“第一次来到直播间的家人们扣个1”,评论区则陆续出现回复“1”的情况;而对于消费者就商品的询问,画面中的主播则毫无反应。原告起诉某鞋帽店,要求其不再使用原告的直播录像,删除侵权商品链接并赔偿原告损失。
经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视听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主张权利的直播带货系列视频,其内容通过直播间场景搭建、灯光、音乐、道具、主播话术、捧哏互动、商品展示等综合构成,由原告摄制完成,无论是在直播画面还是在创意上,其视频所展现的内容均体现了权利人的独特选择与编排,满足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性的最低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视听作品。被告某鞋帽店在通过在其开办的微信视频号上发布的直播视频,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视频,二者在对应的场景、内容、布局、灯光、音乐、表演人员等方面均一致。被告擅自复制原告权利作品并利用互联网传播未获得相应的许可,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判决后各方均服判息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直播视频通过场景搭建、剧情编排、主播话术等创意编排,该类独特选择与编排融入了创作者的创意劳动成果,搭建具有独创性的直播视听画面的内容和要素所带来的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应依法予以保护。盗用他人具有独创性的直播视听画面为自己带货的,该行为可降低自身投入成本,该类数据资源的不正当使用亦可能会影响电商从业者的创作热情。本案开创性的认定了个案中的以直播视频为例的视听画面满足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性要求,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将承担侵权责任。
2020年2月,胡某与某供应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胡某在公司淘宝网账户上直播带货,每月基本报酬为7000元,另根据直播带货销售额结算收益。胡某每天工作6小时,直播时间按公司排班表执行,直播货品为公司经销的服装类产品,货品价格由公司确定,直播工具由企业来提供。胡某于2020年6月辞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供应链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仲裁裁决认为双方构成劳动关系,供应链公司应支付胡某拖欠工资。供应链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从事的网络站点平台直播销售工作是供应链公司的主体业务组成部分,工作场所、劳动工具由供应链公司提供,上班时间由供应链公司安排,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和经济从属关系,构成劳动关系,故判决供应链公司支付胡某拖欠工资。判决后各方均服判息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网络主播是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就业形态,以其独特魅力与巨大流量带动了网络购物市场的逐步发展。网络主播与合作方之间是不是构成劳动关系,取决于他们之间是不是具有劳动关系所要求的从属性特征。公司为拓宽销售经营渠道,雇佣网红在淘宝平台直播带货,此种经营销售的方式虽然加入了网络、电商等元素,但并不是生产要素重构式的平台经营,并未影响到对劳动用工关系实质的法律认定。法院通过综合运用劳动法基本理论,对“合作协议”的本质法律属性作出甄别,依法认定主播与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对推动、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价值。
原告某电商公司通过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男裤。2024年1月23日,原告预约被告某供应链公司上门取件,包裹为168件男裤。同日,某供应链公司揽收取件并生成单号。2月4日,物流信息数据显示已签收,签收人是仓库。2024年2月19日,原告发现包裹未入库,遂与被告的客服联系,客户回复:错误录签收。2月24日,原告再次联系客服,客服回复:“慢慢的开始找货了”、“两天之后还是显示仓库没有收到货,你就给我一份价值证明,我要上报遗失”,原告将平台订单发送给被告客服,并表示价值为“168件*50元/件(销售价)=8400元”;被告客服回复:“可以的”。3月4日,客服处理显示:处理结果:仲裁不受理;处理说明:此票遗失超时申报,依据制度遗失上报时效是发货起30个自然日内。原告为赔偿问题诉讼至法院,要求某供应链公司赔偿其商品损失8400元。被告辩称,原告应提供货品价值信息,且签收完以后申诉时间为一个月,本案申诉为从发货开始起算一个月零4天,因被告公司的监控只有一个月,无法查实是否遗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对运送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原告的货物在被告运送过程中灭失,被告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结合原告提供的购买货物时的单据(单价为46元/件),法院确定原告的损失为7728元(168件×46元/件),法院判决被告某供应链公司赔偿原告某电商公司货物损失7728元。各方均服判息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电商消费的重要一环在于物流运输,在快递服务中,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快递公司能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当出现快递丢失、损毁或者是物品缺少的,保价的快递应当按照快递公司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相应的责任;对于未保价的快递,则应当依照《民法典》第833条的规定,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寄件人对于成本单据应当谨慎保管,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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