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12-14 15:06:13 | 作者: 乐鱼电竞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目录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公开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包括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
第四条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子公
司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
等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
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为内
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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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有但不限于: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
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及员工持股计划过程中,公司应当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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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二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
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
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
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
第十条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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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
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
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
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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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
影响程度,对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第十六条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
(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拟推出的、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事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首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事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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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第十八条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内部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
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
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微博、微信或其他传播渠道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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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异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
第二十四条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时,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在获取公司内幕信
息时,公司需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通过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其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及责任
第二十六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
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
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并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
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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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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