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1-17 21:00:22 | 作者: 乐鱼电竞
运输行业在N多年前一直都是自有车辆运输,当时税务上也是按照自有车辆数量给运输公司发票额度。2016年3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颁布,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在国家政策中被详细界定。无运输工具作为新的运输业态被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认定,这对于交通运输领域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运输业务场景就此划分为自有运输与委外运输。自有运输既运输公司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运输公司将承接的运输任务直接分配给自有车辆或个体社会车辆的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委外运输既运输公司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再以托运人身份将承接的运输业务委托给有运输资质的运输公司承运完成运输任务,承运运输公司给委托运输公司开具9%(现有税率)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自有运输场景下运输公司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再以托运人身份将承接的运输业务委托给有运输资质的运输公司承运并完成运输任务,承运运输公司给委托运输公司开具9%(现有税率)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2017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的成品油(能源)与过路过桥费的进项抵扣规则。所以,非自有运输场景下运输公司不可以使用成品油(能源)进项抵扣。
2017年—2022年金税3期期间,委外运输业务使用成品油发票与网络货运发票进行双重抵扣的物流公司存在税务合规性的隐患。
自有运输既运输公司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运输公司将承接的运输任务直接分配给自有车辆或个体社会车辆的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符合2017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的第二条: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所以,自有运输场景下,自有车辆、租赁车辆与个体社会车辆的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自行采购成品油(能源)与过路过桥费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进项抵扣规则,能够直接进行抵扣。
我们在新闻媒体报道中看到如下描述“国家有政策规定,网络货物运输企业可以将代个体司机采购的油费、通行费纳入进项抵扣”(摘自“超10倍税负!网络货运进项缺失之痛!”)。首先,网络货物运输企业代个体司机采购的油品是属于成品油贸易业务,不能在运输业务里面进行抵扣。其次,成品油贸易是需要具备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才能开展的业务,代司机采购油品,销售给司机时是需要给司机开具成品油发票或者做无票出售的收益报税。
网络货运是指经营者依托网络站点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现阶段网络货物运输企业或平台,委托的实际承运人都是社会个体司机为主,自行采购成品油(能源)与过路过桥费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进项抵扣规则,能够直接进行抵扣。
网络货运是依托网络站点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在信息化技术能力上是非常有实力的,为了可以更好的符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建议网络货运依托自身高水平的信息化能力,以运单为计量基础,实现5个1,既1个电子运单、1个实际承运人、1个承运车辆、1次能源加注时的三合一(能源站经纬度做1个电子围栏,能源加注的时候车辆轨迹定位在电子围栏范围内,网络货运司机端基站定位在电子围栏范围内。)、1次公对公付款/扣款,用数字化完成运单能源进项抵扣的合规应用。
网络货运不仅仅可以给客户提供高水平的数字化运营能力,同时也要为企业内部合规性应用提供高水准的数字化运营能力。
曾服务于浙江东宇物流有限公司、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国金数字化的经济(杭州)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