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0-18 03:43:30 | 作者: 乐鱼电竞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装卸和相关服务,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全过程。
本办法所称专用车辆,是指符合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确定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范围内的物品。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大力推广现代信息科技管理手段,保障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有序、安全。
第四条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建立由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管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组成的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安全巡查工作,并对车辆运送过程中的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管执法、行政审批、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市场情况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运力投放情况,引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依据市场需求及时作出调整运力结构。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初次申请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或现有企业申请扩大营业范围、新增运力、改扩建停车场地的,行政审批部门应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代表和专家,根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企业安全管理上的水准等,对企业提交的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公示7天,严格安全准入,促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供给与需求平衡发展,保障行业健康、安全、稳定、有序。
第七条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建设并运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风险智能控制数字化系统(以下简称智控系统),实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流程、闭环化管理;会同市应急管理等部门,推动实现智控系统与道路运输监管平台、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间的数据共享。
进入辖区专用车辆应当通过智控系统推动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一站式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装卸单位和从业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第九条市道路运输协会(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智控系统。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会员单位提供安全知识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件信息核实和录入工作,并配合做好相应配套服务。
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基础情况、安全生产动态情况、责任事故情况等安全状况指标,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状态进行动态评价,依动态评价得分高低将企业分为蓝码、黄码、橙码3个“安全码”等级。企业安全状态评价标准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更新和完善。
第十一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企业或者单位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或者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企业或者单位理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条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类别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车辆管理及车辆动态监控制度、停车场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理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理应当对专用车辆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从业人员,以及本企业或者单位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法治教育、技术教育,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有关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12个月。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能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培训。鼓励采用科技信息化技术,开展多种方式的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聘用的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组织并且开展从业人员岗前、岗中(每年)健康检查。加强对员工的劳动防护、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按照有关标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并做好使用培训、日常检查和维护更新工作,防止安排有职业禁忌症、心理和身体不适的驾驶人员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理应当使用按国家标准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专用车辆及设备,确保使用的专用车辆及设备与承运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重量相匹配。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使用罐式专用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企业或者单位理应当保持罐体完好,不得非法更换、改装或者加装,按规定做好罐体的定期检验,并持有效的罐体定期检验报告。
常压罐式专用车辆罐体存在严重缺陷或者事故损坏需维修的,应由具备资格的企业按国家标准及技术条件做维修并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理应当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为专用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等动态监控装置,并接入行业监督管理平台,确保实时有效监控。鼓励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为专用车辆安装防碰撞装置及其他先进的车辆安全运行监控技术装备。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理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等动态监控设备运行正常,并依照国家规定妥善保存动态监控数据。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理应当配备专职动态监控人员。动态监控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动态监控制度,实时分析、处理专用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纠正违法驾驶行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专用车辆应当每年审验合格。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安全性能和核定容积检验。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设置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分类、分区停放,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第二十三条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牵头组织相关公司可以提供综合监管培训、车辆检测、车辆维修、罐体洗消、从业人员休息、车辆停放等综合服务。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理应当到具有污染物解决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理洗涤(置换)作业。废气、污水等污染物应当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鼓励有条件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建设具有污染物解决能力的罐体清洗场所,并对社会开放。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确定本辖区专用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路段和时间,设置明显标志,并于实施前15日予以公布。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专用车辆不得进入限制通行的区域。
及时清理或调整不合理、不规范的限速标识。对涉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长陡下坡、隧道、桥梁等重点路段,设置全程视频监控和测速设备等安全设施,进一步强化路面通行安全监管。
按照“安全第一、服务发展、适度集中、便于管理”原则,科学调整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限线路,设置专用线路或车道,强化风险预警管控。
驾驶人员应当确保罐式专用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的关闭装置在运送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保证运输全程通讯畅通,保证车辆卫星定位等动态监控装置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当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停车需求情况,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公共专用停车场。公共专用停车场建设应按规定进行安全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估,并明确危运车辆停放类别和停放区域。
等待装卸的专用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企业和相关主管部门指定的临时停放点,不得占路停放。
第二十八条负责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企业或者单位理应当建立充装、装卸的查验、记录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充装、装卸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超限超载充装。
负责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企业或者单位能采用预约等方式,合理的安排专用车辆分批次进行装卸作业,减少专用车辆等候装卸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负责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企业或者单位理应当在装卸前核验专用车辆资质、安全标识标志及定期检验证明是否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核验专用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核验装运介质和核定载质量是不是与设计一致,核验专用车辆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是不是具备有效的相应从业资格。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装卸。
第三十条运送过程中,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停放专用车辆。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要比较长时间停车的,应当在专用车辆公共停车场停放,或者远离学校、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停放,并采取对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运送过程中因发生自然灾害、车辆故障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专用车辆处在危险状态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报告。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状态。
第三十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装卸的企业或者单位理应当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钦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工作,及时录入真实、有效、完整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理应当制作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电子运单,并将运单信息报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信息系统共享。特殊情况需要用纸质运单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十四条装货人充装或装载危险化学品前应落实车辆、人员、罐体、运单货物查验制度,查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装载。装货人应及时录入装载信息,使车辆装载信息和电子运单信息相互连通,实现危险化学品装运卸环节闭环管理。
第三十五条收货人应设置车辆临时停放、卸货场地,按规定及时收货,并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卸货后直接实施排空作业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市辖区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市境内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参照我市企业经营许可条件和监督管理要求进行备案和日常管理。本市辖区外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我市装载或卸载的,应向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电子运单。我市危险化学品装货人和收货人等相关企业或个人对未备案、未按规定填报电子运单的,不得进行装载或卸货。
第三十七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分工做好智控系统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并按照职责维护和处理智控系统中的预警信息: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港区内危险化学品装卸单位相关情况等信息的采集和录入;
(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装卸单位基础信息和人员信息的采集和录入;
(三)公安部门负责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有关的驾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禁运区域和通行路线等信息的采集和录入;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罐体检验单位及时准确录入危险化学品罐式车辆的罐体检验信息;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槽罐洗消单位及时准确录入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信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大数据发展管理部门定期公布智控系统要采集的信息,并告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装卸及相关单位;对能够最终靠共享方式获得的数据,有关部门不得重复采集。
第三十九条各级主管部门实施检查监督时,可以向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的企业或者单位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联的资料。但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机密,并谨慎保管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资料,防止信息外泄。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发现专用车辆超限超载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责令专用车辆消除隐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负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共享执法信息,实施证据互认,根据自身的需求开展联合执法。
第四十二条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充分的利用钦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做监督管理,对平台监测发现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结果向平台反馈。
第四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从业人员日常执业行为和违章违规情况做动态评价,依动态评价得分高低将从业人员分为蓝码、黄码、红码3个“安全码”等级。从业人员安全状态评价标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更新和完善。对红码从业人员,由所在企业对其开展不少于3天的脱岗安全知识警示培训,警示培训时间不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四十四条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四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以及化工产业园区管委应当建立或者整合本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第四十六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理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向社会公布。营业范围出现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理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年定期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对演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培训和演练情况做记录。
第四十七条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市、县区人民政府,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建构筑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会产生的危害,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做监测、评估,并采取对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送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在现场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理应当指导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库,组织专家定期分析行业安全风险,指导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十条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按规定准确制作电子运单,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化学品与电子运单载明的事项应当一致;
(五)所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式集装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监管责任: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其他责任: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